金龍魚補稅和滯納金1.21億稅務案件
添加時間:2026-03-16
2026年2月26日,益海嘉里金龍魚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魚”)發布《2025年度業績快報》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一起稅務案件,具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洪梅稅務分局(以下簡稱“洪梅稅務分局”) 于 2023 年 11 月向公司下屬子公司東莞富之源作出東稅洪梅處[2023]1 號《稅務 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認定東莞富之源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間(“該期間”)對免稅項目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不準確,造成少計增值稅不得抵 扣進項稅額以及多辦理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要求東莞富之源調整轉出該期間少計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人民幣 3.93 億 元,并按照調整結果追繳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滯納金合計人民幣 1.21 億元。
東莞富之源對《決定書》持有異議,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限定的期限先行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共計人民幣 1.21 億元,先后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東莞富之源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收到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書》,駁回東莞富之源的訴訟請求,東莞富之源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本案在二審審理中,目前一審判決并未生效。
二、爭議焦點解讀
計算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和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 (當期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 +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 當期全部銷售額
公司與稅務機關爭議焦點在上述公式中用的“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是否進行不含稅的換算,即: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9月24日回復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的《國稅函[1997]529號》中明確不得換算,政策原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7]529號 1997-09-24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湘國稅函[1997]201號)收悉。
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解讀: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換算的邏輯原因是:免稅項目本身沒有銷項稅額,即本身收入中就不含稅當然就不存在換算問題。
